DBS44 005-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汕头牛肉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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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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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 44/005—2016,DB 44,汕头牛肉丸,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2016-03-26 发布2016-09-01 实施,DBS 44/005—2016,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汕头牛肉丸,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汕头牛肉丸,本标准规定了汕头牛肉丸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和销售,2 术语和定义,2.1 汕头牛肉丸,汕头牛肉丸是指以鲜、冻分割牛肉为原料(牛肉含量大于90%),添加适量水、食用盐、淀粉及,其它辅料,以汕头传统槌打或机械糜化,制成丸状、固化成型的具有独特地方特色的非即食调制肉制,品,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色泽均匀,呈灰褐色。取适量试样:1、按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加热或熟制,分别,嗅闻和品尝,检查其气味和滋味;2、,用手指捏压至牛肉丸直径2/3,应迅速恢,复原状;3、置于白色瓷盘中,切开肉,丸后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形态、色泽及,杂质情况,滋味、气味具有牛肉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形态完整,呈球丸状,大小均匀。富弹性,手指压后迅速,恢复原状;不发粘;切面气孔大小不一,分布不均。表面,及丸内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DBS 44/005—2016,2,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 72 GB 5009.3,蛋白质(g/100g) ≥ 14 GB 5009.5,脂肪(g/100g) ≤ 10 GB/T 5009.6,淀粉(g/100g) ≤ 3 GB/T 5009.9,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3.6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应符合GB 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其他熟肉制品的规定,3.7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批次、抽样,4.1.1 预包装产品,同日或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抽取。抽样数量为批量,的1/1000,但不应少于4 份独立包装,总重量不低于2000 克,4.1.2 散装产品,同日或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作坊成品区抽取。抽样数量为每批抽取2 份,总重量不低于1000,克,4.2 检验分类,4.2.1 出厂检验,4.2.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或生产作坊的质量检验员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无检测能力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作坊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或出售,4.2.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标签,4.2.2 型式检验,DBS 44/005—2016,3,4.2.2.1 型式检验项目:3.2-3.7要求的全部项目,4.2.2.2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原辅料有较大变化时;,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4.3 判定规则,4.3.1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4.3.2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取双倍量的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如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签,5.1.1 预包装产品标签的标注内容除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外,还应标示产品原、辅料名称及添,加比例、非即食提示信息及烹煮方法,5.1.2 散装产品应在盛装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名称、原、辅料名称及添加比例、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5.2 包装,5.2.1 预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箱应清洁、干燥、严密无破损,5.2.2 散装销售产品盛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盛装前应洗涤容器,避免污染产品,5.3 运输,产品应在-15℃以下运输、销售。产品装卸时要小心轻放,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挤压碰撞,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不能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货物混载,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18℃、温度波动±2℃的洁净库房内,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6 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应符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940《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和/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附录A 要求,7 销售,7.1 应符合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的要求,7.2 应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7.3 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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